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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事實】 本案當事人遭原告指控侵權,原告主張因事件受創,不僅長期焦慮且無法繼續從事高薪工作,因而請求:財產損害 10 萬元、薪資差額損失 154 萬元、精神慰撫金 36 萬元,總求償金額高達 20
【案件事實】 原告(當事人)因有資金週轉需求,與某顧問公司接洽。在傍晚用餐後的倉促情況下,簽署了委任契約並簽發一張 48 萬元的本票作為報酬擔保。然而,原告在簽約後數小時(凌晨時分)即發
針對一起涉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的刑事控訴,新北地檢署於日前作成不起訴處分。本案關鍵在於辯護律師陳育騰提出的法律主張,成功讓檢察官認同被告行為具備合法動機。 案情顯示,告訴人
案件狀況 本案為一起發生於社子大橋附近的重大聚眾鬥毆事件。當事人受友人邀約前往現場,因現場發生嚴重肢體衝突並導致多人受重傷,檢察官將現場參與者(包含當事人)一律依殺人未遂罪起訴。當事人面臨極高刑期的法
案件狀況 本案當事人因在LINE社群討論中,將暱稱修改為與他人相似之名稱並發表職場爭議言論,遭控告偽造準文書罪。這類案件在實務上極具威脅,因一旦被認定為冒用身分,將面臨刑事追訴。當事人面臨偵查壓力,委
案件狀況 本案當事人為屏東縣房地之所有權人。當初購買房產時,因配偶要求處分房產需經其同意,當事人在未深究法律意義的情況下,房產竟被設定了一個對外人的普通抵押權。直到民國113年當事人有貸款需求,經代書
臺中高分院二審法官採信了陳育騰律師的辯護意見,認為被告已盡力修復損害且犯後態度良好。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,由原本的8月改判為6月。這項改判讓當事人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,使其能保住工作並繼續努力還債,獲得了
本案背景為公司假冒外匯券商、網站,進而銷售商品保證獲利,3年內吸金詐騙約新台幣19億。 當事人是公司掛名負責人,但實際上並未參與銷售商品過程,但檢察官認定當事人有預見公
當事人與告訴人有民事糾紛,告訴人將整件事情張貼至爆料公社等公開社團公審當事人,當事人為解釋來龍去脈,因此在個版張貼部分對話紀錄及相關事件說明,但該貼文有部分告訴人個資,因此遭告訴人提出個資法告訴。
當事人透過 YT 影片認識自稱投資顧問之人,誤信對方介紹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,先後以面交及匯款方式交付新台幣共 130 萬元購買泰達幣(USDT),未料實際並未收到任何虛擬幣,且錢款遭詐騙集團轉走。
當事人於交友軟體認識女生,兩人約會後,在公園發生性行為,但隔天女生卻封鎖當事人,並且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。
當事人因「網路交友」與「投資客服」的話術,相信對方介紹的虛擬投資平台,並依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的網路銀行登入帳號與密碼。事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取多筆被害人款項,因此遭檢察官起訴「詐欺取財」與「洗錢」